《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规划原则
4.规划依据: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5.规划编制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见第十二条)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见第十三条)
6.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审批
7.其他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见第二条)。
2.保护原则和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见第三条)。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见第五条)。
4.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5.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1)整体保护
(2)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3)历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4)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5)禁止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