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2.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第七条)
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
城市规划 (分区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4.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5.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
总结和评价 前瞻性研究 提出报告 编制城市总体规
划纲要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审查和批准
6.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
7.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1)期限
(2)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4)成果
8.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1)年限
(2)内容
(3)成果
9.城市分区规划(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内容
(2)成果
10.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4)详细规划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