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
(1)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2)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3)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论证工作。
(4)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与内容。
(5)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
(1)要严格实施经国务院同意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认真总结规划实施绩效。
(2)要严格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
(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批复的要求,定期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并报我部备案。
3.道路广场建设
(1)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
(2)清理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
(3)规范城市广场、道路建设规划。
(4)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