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4日, 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 三年多来,经济责任审计已逐步走向正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大、时间紧、要求高,而国家审计由于审计资源所限,往往不能满足审计需要,尤其是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这一矛盾就更为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结果,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本文就此问题和大家共同作一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社会审计中报表审计的共同点
1.审计对象及其载体基本相同。审计对象均为单位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或部分经济活动,且这种活动绝大部分都通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靠,近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有关的资料进行反映。
2.审计基本目标均包括财务审计。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监督中,审计机关应
当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社会审计则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3.审计程序、方法具有通用性。对同一审计事项,二者采用颇具共性的审计程序、方法:审计程序均包括组织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方案、审查有关资料以取得审计证据、提交审计报告等基本过程:审计方法均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详查和抽查以及具体的取证方法。
从上述共同点可知,经济责任审计和社会审计中的报表审计均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项目及会计报表的财务审计。将二者有效地协调、沟通,就能大量减少审计工作内容的交叉重复,节省有限国家审计资源。
二、正确利用社会审计的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进行立项,而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般都经过了社会审组织的会计报表审计,因此, 国家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正确利用社会审计已完成的工作及结果。
1.调查了解。国家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先与在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该单位曾经受托及正在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取得联系,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要求该社会审计机构对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
2.审查核实。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时,必须有针对性实施验证、查询、检查、复核等一系列审计程序,来证明将被利用的社会审计结果是否符合其审计目的和质量要求。
3.正确使用。经济责任审计是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基础上,查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领导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核算不真实、投资效益差, 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因此,应在充分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社会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比重,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审计资源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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