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控制小规模企业的审计风险,要从企业的审计环境、审计规范和审计风险等方面进行治理
小规模企业审计规范应当把风险审计的观念贯穿在每项条款中
小规模企业审计规范应当明确规范注册会计师根据委托人的真正委托目的
针对小规模企业审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单从审计技术和方法上研究是难于解决问题,需要系统治理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环境、系统完善小规模企业审计的规范、系统研究小规模企业审计风险。
治理方法之一:
系统治理小规模
企业审计环境
(1)强化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管。首先,对会计信息实施监管的职能部门应当树立依法监管的理念,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减少随意性。其次,治理多头监管,相互制肘的监管局面,降低监管成本。第三,强化会计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质量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严格惩戒监管不力、行政不为给会计监管市场带来的混乱。
(2)合理运用审计报告。由于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履行其行政职能时往往需要企业提供审计报告,如工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等,这本是拉动小规模企业审计需求的一件好事,但由于有些职能部门只是利用审计报告当作转嫁风险的工具;有些职能部门给注册会计师提出超出其职责的过分要求;有些职能部门把行政监管的职责强加给注册会计师等等,这使得审计报告的作用要么被不适当地抬高,要么被贬低,不能真正发挥其正确的职能。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时沟通,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出台以前,参与其中表明注册会计师能够起什么作用、出具什么报告,承担什么责任,从而使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了解如何正确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更好为市场经济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
(3)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小规模企业不规范的会计行为主要表现在:大额提现和现金交易多;会计处理缺乏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设置多套账,隐藏资产或收益;缺乏内部控制,导致个人挪用、占用资金等员工舞弊现象严重;不规范的企业经营运作,致使真实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难以进行会计处理。这些不规范的会计行为造成了会计信息的混乱和扭曲,必须建立起严厉的法律约束、严格的行政监管,才能予以纠正。
治理方法之二:
系统完善小规模
企业审计规范
小规模企业审计规范的完善应当重点解决如下几对关系:
(1)详细审计与风险审计的关系。由于小规模企业内部控制不存在或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不会信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实施以详细测试为主的审计程序,这似乎与风险审计(集中有限的审计时间和力量到重点风险领域,减少非风险领域的审计成本)理念相悖,事实上,小规模企业的审计虽然以详细审计为主,仍然需要结合风险审计的技术和方法,在客观评价内部控制不存在或存在缺陷带来的风险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需要追加详细审计程序或减少不必要的详细测试,以实现合理的成本下控制审计风险的目的。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针对小规模企业内部控制不存在或存在缺陷所引发的问题,运用风险审计的技术和方法,合理实施详细测试(既不存在审计过度,也不存在审计不足)。因此,小规模企业审计规范应当把风险审计的观念贯穿在每一条款中。
(2)小规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间有限与存在问题多的关系。如果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会计活动存在的问题多,注册会计师需要更多的审计时间才能保证审计质量,但对于小规模企业来讲,这两者存在矛盾。因此,小规模企业审计规范应当详细列示出来小规模企业的各种问题及其评价问题后的对应程序,供注册会计师参考,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以节省审计时间。
(3)小规模企业审计目的多样性与简式审计报告的关系。简式审计报告是为了方便公众阅读及其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做出的强制要求,如果小规模企业审计目的多样化,强制要求简式审计报告格式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满足使用者的真正需要。因此,小规模企业审计规范应当明确规范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真正委托目的,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专业判断审计报告的格式(可以是长式审计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方与注册会计师协商的格式;可以有意见类型,也可以没有意见类型),审计报告的名称也可以称为“关于**的审计(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等等,但必须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委托方协商与沟通,取得他们认可。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的鉴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规模企业的审计委托就是单一目的,即对会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只能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的要求出具统一的简式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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