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基本用途和重要的使用要求
基本存款账户 |
主办账户,满足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
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也可开立 | |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 |||
一般存款账户 |
满足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
在基本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 |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
专用存款账户 |
满足特定用途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使用 |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不得办理现金收付,资金一律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2)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 |
临时存款账户 |
因临时需要(eg.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
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
预算单位零 余额账户 |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 |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 |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 |||
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 |||
可以 划拨 |
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 | ||
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 |||
不得 划拨 |
向本单位其他账户 | ||
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 | |||
异地银行 结算账户 |
满足异地结算需求 |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细则
开户地点 |
通常在注册地或住所地 | ||
实名制 管理 |
不得出租、出借 | ||
不得套取银行信用或洗钱 | |||
核准制 |
基本存款账户(试点地区除外) |
基本户备案试点:(1)开立即可办理收付;(2)面签 | |
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 |||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 |||
预留签章 |
单位 |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个人 |
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
办理付 款业务 的时间 |
一般 |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 |
例外 |
(1)试点地区基本户;(2)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为基本户;(3)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情形 |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
条件 |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
顺序 |
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
手续 |
(1)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2)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界定 |
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姓名开立 | |||
开立渠道 |
Ⅰ类户 |
不能网银、手机银行开立 | ||
自助机具开立应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 | ||||
功能 |
Ⅱ类户 |
4个限额 |
(1)消费和缴费支付 (2)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3)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 (4)存取现金 | |
Ⅲ类户 |
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 |||
3不得 |
(1)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2)存取现金 (3)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 |||
单位代理开户 |
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 |||
激活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
个人的合法收入 | |||
提供付款依据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 | |||
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 | ||||
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则不需提供 |
五、信用卡
个人申领条件 |
年满18周岁、凭有效身份证件 | |
注销 |
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 | |
对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而需办理的注销和清户,应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和公证法等法规办理;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 ||
预借现金业务 |
现金提取 |
如果ATM取: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
现金转账 |
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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