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VS消费税】
税种 |
目的 |
对象 |
计税基础 |
纳税环节 |
增值税 |
避免重复征税 |
所有货物 |
价外税 |
多环节 |
消费税 |
限制 |
特定货物 |
价内税 |
单一环节 |
知识点:消费税税目(★★★)
(一)消费税税目概述(15个)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知识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纳税环节 |
适用应税消费品 |
是否单一环节纳税 | |
一般情况 |
生产 |
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
√ | |
委托加工 | ||||
进口 | ||||
特殊规定 |
销售 |
零售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 |
超豪华小汽车 |
×(加征) | |||
批发 |
卷烟 |
×(加征) |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移送使用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纳税,生产的最终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再纳税。
③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行为判定
应税行为 |
判定依据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
“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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