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本章由3个部分内容组成:(1)税法概述;(2)增值税法律制度;(3)消费税法律制度。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20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增值税法律制度部分的分值通常占本章分值2/3左右,非常可能单独命制不定项选择题;消费税法律制度则可能与增值税法律制度结合命制不定项选择题。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
单选题 |
7.5分 |
4.5分 |
6分 |
7.5分 |
6分 |
6分 |
多选题 |
4分 |
2分 |
4分 |
2分 |
6分 |
6分 |
判断题 |
2分 |
1分 |
3分 |
—— |
1分 |
1分 |
不定项 |
8分 |
8分 |
8分 |
6分 |
8分 |
6分 |
合 计 |
21.5分 |
15.5分 |
21分 |
15.5分 |
21分 |
19分 |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国地税合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对税务机关统一称谓;
(2)根据一系列增值税新政策,对“增值税的税率”、“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3)新增“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的处理”。
第1单元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P116)
(一)税收的特点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征税主体(2019年调整)
1.我国目前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2.税务机关是我国主要的征税主体,除由海关征收和委托海关代征的税种外,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海关,其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1)关税;
(2)船舶吨税;
(3)委托代征的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税收法律关系
1.主体
(1)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
2.客体,即征税对象,如企业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3.内容,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考点2:税法要素(★)P116
表4-1
税法要素 |
要点 |
纳税义务人 |
(1)纳税义务人: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 |
征税对象 |
(1)也称课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2)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
税目 |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
税率 |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 (1)比例税率(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累进税率 ①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目前不采用) ②超额累进税率(例如,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③超率累进税率(例如,土地增值税适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例如,甲类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50元/吨) |
计税依据 |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等为计税依据 |
纳税环节 |
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
纳税期限 |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
纳税地点 |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
税收优惠 |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
法律责任 |
税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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