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分析表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
单选题 |
1.5分 |
1.5分 |
6分 |
4.5分 |
4.5分 |
1.5分 |
多选题 |
2分 |
4分 |
6分 |
2分 |
6分 |
2分 |
判断题 |
1分 |
1分 |
2分 |
1分 |
2分 |
2分 |
不定项 |
8分 |
8分 |
—— |
8分 |
—— |
8分 |
合 计 |
12.5分 |
14.5分 |
14分 |
15.5分 |
12.5分 |
13.5分 |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1单元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1:支付结算概述(★)(P60)
(一)主要支付工具
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除外。
考点2: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重要记载事项
(1)签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3:结算纪律(★)(P112)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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