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初级会计师 >> 经济法基础 >> 经济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8

12/27

华课网校

来源

  • 课程
  • 点赞
  • 收藏

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一章 总论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8分,通常不涉及不定项选择题。本章内容较为抽象,考点多,虽然章节总分值不算低,但每一考点的平均分值并不高,复习以简单理解基础上的整理和记忆为主,不建议初学的考生在本章停留过久。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卷1

卷2

卷1

卷2

卷1

卷2

单选题

4.5分

4.5分

4.5分

4.5分

3分

4.5分

多选题

4分

4分

4分

4分

2分

2分

判断题

1分

1分

2分

3分

3分

2分

不定项

——

——

——

——

——

——

合 计

9.5分

9.5分

10.5分

11.5分

8分

8.5分

  2019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受国地税合并改革影响,“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进行了重大调整;

  (2)新增“初任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3单元 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考点 1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一)横向关系VS 纵向关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民事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适用于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自愿原则)。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 原则)。

  【考点 2 】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发生的合同 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提示】 就上述事项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 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 ,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条款)

  1.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 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 或者纠纷发生后 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 裁定。(先自由选择,双方选择不一致的,由法院独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提出。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委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相关链接】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 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 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1 2

责编:zp032348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