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8分,通常不涉及不定项选择题。本章内容较为抽象,考点多,虽然章节总分值不算低,但每一考点的平均分值并不高,复习以简单理解基础上的整理和记忆为主,不建议初学的考生在本章停留过久。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
单选题 |
4.5分 |
4.5分 |
4.5分 |
4.5分 |
3分 |
4.5分 |
多选题 |
4分 |
4分 |
4分 |
4分 |
2分 |
2分 |
判断题 |
1分 |
1分 |
2分 |
3分 |
3分 |
2分 |
不定项 |
—— |
—— |
—— |
—— |
—— |
—— |
合 计 |
9.5分 |
9.5分 |
10.5分 |
11.5分 |
8分 |
8.5分 |
2019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受国地税合并改革影响,“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进行了重大调整;
(2)新增“初任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3单元 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考点 1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一)横向关系VS 纵向关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民事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适用于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自愿原则)。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 原则)。
【考点 2 】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发生的合同 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提示】 就上述事项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 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 ,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条款)
1.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 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 或者纠纷发生后 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 裁定。(先自由选择,双方选择不一致的,由法院独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提出。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委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相关链接】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 名 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 名 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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