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经济仲裁】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经济仲裁】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解释】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3)执行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②“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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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释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3】诉讼时效(★★★)(2018年重大调整)
1.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4)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解释】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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