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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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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精讲:第五章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EnterpriseIncomeTax)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一、纳税人

  1.居民企业

  (1)概念: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注意】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纳税范围: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

  2.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1】在美国设立的甲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甲公司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甲公司既不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也不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

  【案例2】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北京,乙公司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纳税。

  【案例3】在美国设立的丙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丙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一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例如丙公司将一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境内的A公司),则丙公司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案例4】在美国设立的丁公司,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但丁公司在北京设立了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丁公司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企业:(1)在北京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在我国纳税;(2)丁公司取得的来源于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在我国纳税;(3)如果丁公司直接将一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上海的B公司(该所得与在北京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丁公司的该项所得仍应在我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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