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3%
1、子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打捞可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提示: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1、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饰房屋的工程收入,全额计税。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差额计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自建行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先按建筑业3%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5%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5%
1、金融业子目: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企业将资金贷给其他企业使用)
提示: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金融企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金银买卖业务征增值税)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服务征营业税)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提示: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3%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1、各子目的具体范围,如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2、销售邮务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3、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五)文化体育业 3%
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经营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娱乐业5~20%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5% 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差额计税
①包括中介服务,外事服务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缴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②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检验费、打单费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费用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⑤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旅店业、饮食业:全额计税
3、旅游业:差额计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
4、租赁业:全额计税
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
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
③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④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广告业: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广告代理业务可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仓储业:租金全额计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其他服务业:一般全额计税,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①劳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差额计税;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②消费者持卡消费,营业额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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