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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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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辅导资料5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又称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可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可随时通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例题】甲2008年1月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2月27日,甲在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费。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9年3月28日甲向单位提出补交社保费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甲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费。请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解析: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该单位对甲要求补交社保费的要求予以拒绝,甲有权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得到经济补偿和补交社保费的待遇。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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