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法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提示:(一)工作时间: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1、标准工时制:(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没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定时工作制,也称无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
3、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
(二)休息休假
1、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
2、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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