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契税法律制度---纳税人(★)(13年单选)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09年单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注意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3】与土地增值税区别,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不同。
计税依据(★★★)(10年单选;11年单选、多选;12年单选、多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必须掌握)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知识点、纳税期限(14年单选)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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