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行为---出票(★★★)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请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一)出票(09年多选、判断、10年判断)
1.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人的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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