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10年判断、11年单选)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 “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3年单选)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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