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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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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工伤保险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工伤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多选)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链接】生育保险职工也不缴纳。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13年不定项)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工伤——“自找”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2.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2个月。

  (2)生活护理费(50%、40%、30%)

  (3)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逐级递减5%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遗属待遇

  前提条件:职工当时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

  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注意】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五级、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链接】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与其经济补偿。

  (五)工伤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特别规定(★★)

  1.工伤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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