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的基本规定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注意】劳动仲裁无一裁终局原则!
(2)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仲裁的参加人
(1)当事人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
③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举例:老赵在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老赵离职,A公司未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老赵遂进入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中担任相同职务,给A公司造成一定损失。A公司认为老赵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拟申请劳动仲裁。在本案中A公司与老赵为当事人,B公司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不按区划层层设立。
(2)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注意】此处与民事诉讼共同管辖权不同,民事诉讼为原告(同一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遵循“立案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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