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即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并将修订后的《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③税款征收权;④税务检査权;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务;⑥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
①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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