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1.经济合同类(10类):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购销合同中:
①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②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提示: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3)财产租赁合同中: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4)借款合同中: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5)技术合同
①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这是“产权转移书据”)。
②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③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是“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其他
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人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四)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1.自行贴花。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这是缴纳印花税的基本方法。
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2.汇贴汇缴。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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