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概念
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
所谓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人的责任、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明确规定税收法律责任,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纳秩序,确保国家的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而且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为预防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形式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
所谓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纳税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类型。根据现行规定,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
所谓经济责任,是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人在强制其补偿国家经济损失的基础上给予的经济制裁。
追究经济责任的主要形式有两种:
(1)罚款;
(2)加收滞纳金。所谓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税款或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当事人加收的处罚。
(二)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税法的当事人,由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程序所给予的一种税务行政制裁。行政责任的追究一般以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为前提,这种税务违法行为不一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对违反税法的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通常是在运用经济制裁还不足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采取的。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具体有以下两种: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反税法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以税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为前提。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通常是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究的,而刑事责任则是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税收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制裁措施。
规定
税收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税收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欠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5.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新《刑法》还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其他发票罪,以及上述各罪的刑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计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一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三)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神圣职责,也是每个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如果税务人员不能依法征税,甚至进行违法行为,不仅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税务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为了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税收征管法》还专门规定了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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