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近年来,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电子化支付方式产生并得到快速发展。我国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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