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 1 ) 劳动者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2 ) 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 . 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1.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1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2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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