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对“境内”的理解(1)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特定的纳税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一般纳税人认定双标准:(1)质量标准:会计核算健全;(2)数量标准:年销售额达标。
一般纳税人(必须认定)(1)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纳税人;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1)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相关知识: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征税范围销售资产提供劳务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劳务
一般规定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6.兼营行为。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3)混合和兼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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