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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