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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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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健全和完善会计人员库,提高信息采集的覆盖率和精准度,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和会计人员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19]44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对象
集中采集对象为海宁市行政区域内目前尚未纳入海宁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信息集中变更对象为海宁市级行政区域内目前已纳入海宁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但工作单位、职称、学历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后尚未在海宁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里变更信息的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的受理范围
海宁市管辖范围的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信息采集或变更:
会计人员需按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原则进行信息登记或变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1.凡工作单位在海宁市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在本市办理;
2.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在海宁市范围内的,可在本市办理。
三、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的内容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国家(地区)、民族、政治面貌(其中部分信息由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
2.学历学位包括会计人员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信息含:最高学历、最高学历证书号、最高学位、最高学位证书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
3.会计从业信息包括,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珠算等级、是否注册会计师、是否税务师、是否资产评估师;会计在岗人员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工作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工作单位电话、工作单位地址。
4.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类型、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或批文号。
(二)会计人员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变更。
会计人员在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高级资格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端会计人才(领军人才)选拔和年度报备、加入会计类学会协会前,均应对其基础信息进行核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必须由本人提交变更申请。
四、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信息采集和变更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1.办理信息登记,由会计人员登录“浙江会计之家”信息登记栏目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2.办理信息变更,由会计人员登录“浙江会计之家”信息变更栏目进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五、信息集中采集和变更时间安排
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集中采集和更新工作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
会计人员需将本人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应登记的信息准确登记,应更新的信息及时更新,确保本人信息真实准确。会计管理部门将对信息进行甄别并做出相应处理,把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海宁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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