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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来源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9〕23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推进政府会计管理工作职能转变,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按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等的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参加主体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19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见附件1)执行,专业科目内容按照《2019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见附件2)执行。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计量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19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高端人才考试,或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四)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六)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已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九)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每学时(45分钟,下同)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行业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
(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一)参加市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二)参加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专题培训且通过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五)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开展的所属年度;
(十六)按照市人社局公需科目学习要求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学时的,每学时折算为公需科目1学分(学满累计最多3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我市会计诚信平台(天津会计网首页入口)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通过会计诚信平台办理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查询打印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等事项。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学分登记等日常管理。前述继续教育方式,第(一)至(十)项、第(十六)项由区财政局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提交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办理学分登记确认。第(十一)、(十二)项由市财政局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办理学分登记;第(十三)至(十五)项由市财政局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学分登记。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会计学会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等日常管理事项。
五、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应当首选网络教育方式,逐步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指导监督,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对经确认的继续教育机构予以备案并公告。
(三)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四)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可拨打服务电话23254427、23288770进行咨询,在微信对话框中进行咨询。
附件1 2019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doc
附件2 2019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doc
2019年2月22日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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