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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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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未取得会计证报考2018年初级会计师的人员必须进行信息采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根据新修订的《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平台中“从业证书申请”、“上岗登记申请”、“证书调出申请”、“外省市证书调入”、“换发证书”、“补发证书申请”相应模块关闭,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居住或者工作的人员,如需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录“天津会计”网站首页左侧“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打印《天津市会计诚信系统信息采集表》,按信息采集表下方要求携带的相关资料到所属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进入系统方能报考

  采集时间:2017年11月1日开始

  信息采集模块分为在岗会计人员和预备会计人员两类。

  1.在岗会计人员:采集基本信息,同时扫描上传学历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审核确认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预备会计人员:采集基本信息,同时上传学历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外地在津上学的学生上传学生证扫描件)。

  现场审核材料

  请申请人携带《天津市会计诚信系统信息采集表》。在岗会计人员携带学历证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到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所属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请参考天津市会计管理机构列表)办理审核手续;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携带户口本或者居住证(外地在津上学的学生携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不需携带学历证书)到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区财政局的会计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请参考天津市会计管理机构列表)办理审核手续。如需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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