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内蒙古会计采集集中信息采集时间: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没有关闭时,可以一直进行信息采集。
以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评优、会计人才选拔任用等信息均以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的信息为依据。
PART 1 会计信息采集原则 |
信息采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已经进入原会计人员数据库的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所属管理地区。工作单位所在区域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自治区、盟市直属部门向同级会计管理机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指定系统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以由会计管理机构在系统内设置归属自治区直属、盟市直属管理。系统内被设置为主管部门的单位,管理人员可以选择下属单位(含二级、三级等),并对所属会计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分析及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自治区直属单位联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学会或将信息发送至893226719@qq.com邮箱。
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为所属管理地区。所在地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
PART 2 哪些人员需要进行信息采集,选择哪个模块填报信息 |
1.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已经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数据库(即: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目前还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老会计人员。
菜单名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入库备案、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入库备案后的人员,同样在此进行信息采集。
2.在我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即:新从事会计工作,并近年取得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菜单名称:【取得技术资格人员入库备案】。信息采集之前未进入原会计人员数据库,2017年及以后年度在我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2018年及以后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的高级、正高级人员在此备案,备案完成后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进行信息采集。
3.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菜单名称:【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入库备案】。信息采集之前未进入原会计人员数据库,单位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确认会计人员具备会计工作能力,已经被聘任到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在此进行备案。备案时需要在系统中填写、打印《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函》,签字、签章齐全后扫描上传。备案完成后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进行信息采集。
PART 3 会计信息采集流程 |
根据目前信息采集工作的实际情况,仍然有部分会计人员没有完成信息采集工作,还有新入职的会计人员也需要随时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为此,经研究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在6月30日后暂不关闭。后续如何开展,自治区将根据财政部的政策和要求随时做出调整。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采取网上采集方式。会计人员网上自主填报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件扫描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或由管理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系统内确认的方式。
PART 4 注意事项 |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数据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行业相关的管理系统以及会计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将实现全国会计人员数据的共享和社会公开查询。
如果未进行信息采集,其信息将不能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也不能进入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视同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信息公开查询中将查不到你属于会计人员的身份信息,后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会计业务等相关事项将受到影响。
未参加信息采集所造成的后果与责任,由会计人员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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