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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来源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县(市)财政局,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都要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三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当年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本次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2016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取得(包括外省调入)会计从业资格并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会计人员,不需要再次重新选择行政区划,可以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填报或修改信息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驻长春市的中省直单位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信息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均采用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本人信息、上传本人相关资料和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会计人员登陆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点击首页的网上服务入口下的信息采集按钮,按照《吉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依次进行用户注册、信息登记、资料扫描件上传、信息确认提交等流程操作。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会计人员方可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和办理其他业务。
四、信息采集时间
信息采集从2018年11月6日开始,到2019年4月结束。会计人员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登记确认后,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对会计人员上传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网上进行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有关资料,直到会计人员信息审核确认完成为止。
五、具体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确认的项目,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信息,以免将来在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先进会计工作者和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等相关事项时无法正常使用基本信息。
(二)会计人员在登记本人基本信息过程中,需要在网上提交上传本人的相关资料(扫描图片),主要包括:
1、白底一寸免冠近期三个月以内的本人照片(像素、规格、大小等按要求上传)。
2、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如有姓名和身份证号变更的,需要开具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
3、全日制(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最高)资格证书。
5、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年限的单位证明(单位需盖章)。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7、当地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为保证我省会计人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会计人员此次信息登记确认后,如以后再有本人信息变更的,请及时登录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进行信息变更。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确认,以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的持续、准确和有效。
(四)对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视同会计人员本人放弃信息采集登记,或本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省财政厅将在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删除处理。
(五)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电话等方式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事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服务好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上传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结果反馈给会计人员,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六)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
单位证明模板.pdf (点击下载)
真实材料承诺书.pdf (点击下载)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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