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
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B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并不导致支票无效;(2)选项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票据无效
B.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及其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答案】AD
【解析】(1)选项A: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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