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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来源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湘财会函〔2018〕22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
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专业科目的培训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公需科目的组织实施。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登记等,均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29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分为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3)《关于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至802号;
(5)《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6)《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
2、行政事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3)《关于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5)财政部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四、继续教育的形式
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1、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会计骨干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参加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4、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非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培训。
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一律参加网络培训补学。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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