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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来源
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2019〕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中央驻闽、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22日
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厦门市可另行制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类分级培训。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含具有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定期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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