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七章 第三十六讲
“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及“出版单位与著作权”(第七章第七八节)
(第七节内容:著作权的侵权与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侵权的类型与具体行为
著作权侵权主要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
也有对人身权的侵犯,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对邻接权的侵犯。
(一)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按侵犯的客体分成两大类:
1.财产权侵权 (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违约侵权)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直接使用有关作品而侵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有关作品,即意味着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必须为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侵犯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行为
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包括侵犯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等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侵犯著作权的人实施了侵权
间接侵权的行为人或协助了直接责任人的侵权,或与直接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一般,判断著作权间接侵权是否成立时,应当考虑侵权者的主观状态
间接侵权两种:(“帮助侵权”和“代位侵权”)
①帮助侵权:是指第三人通过引诱、教唆和提供物质手段等方式,促使第二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两个构成要件:
一是“知道”:即帮助侵权者有主观上的故意
二是以上述方式帮助第二人实现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②代位侵权:指在某种特殊的相互关系中,第三人应当为第二人的侵权承担责任
一般,代位侵权存在于代理关系中
在代位侵权的构成中,侵权者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即侵权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或其他人的侵权活动,并能从他人的侵权活动中受益
如,雇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或者代理人在其代理范围内侵权了他人的著作权,雇主或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违约侵权
是指作品使用者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中有关著作权的约定条款而构成侵权
是—种严重侵权行为:
—是合同违约形成侵权(因为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整履行义务,就侵犯了对方的权利)
一是著作权侵权(一方当事人由于没有履行或不当履行涉及对方著作权权利的条款,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
所有的著作权违约侵权必然同时又是合同违约侵权
合同违约侵权却未必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
如,外国某作者与我国某一出版社签订合同,许可出版社以英文版图书的形式出版自己的作品,可是,该出版社在出版英文版图书的同时,还出版了它的中文翻译版,而且又将该书交给一家网络公司在互联网上传播。
这家出版社在合同违约的同时,又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便构成了著作权违约侵权。
与此同时,该出版社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准时出书,赠送给作者的样书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这些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对方的利益,但是并没有侵犯对方的著作权,所以只是单纯的合同违约侵权。
2.人身权侵权
对著作权的侵犯大多数表现在财产权利方面
但也存在着侵犯作者人身权利的情形
或者同时侵犯作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常见如:
擅自将他人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书刊出版者把作者的署名印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改编者歪曲、篡改作品的思想内容,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辑人员擅自修改作品的主要观点或内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二)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详细列举了19种侵犯著作权、邻接权和其他权利的具体行为
19种侵权行为两大类:(按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不必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类 (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权利的行为、
侵犯邻接权的行为、其他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未按照与著作权人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发表其作品,与此类似
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
(这是侵犯他人发表权和署名权的行为,而且也是剽窃他人创作成果)
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是侵犯他人署名权、修改权的行为)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歪曲、篡改,必须是达到了有损他人声誉的地步,而不是一般性的文字改动或技术处理)
⑤剽窃他人作品(“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即将他人的作品、他人的创作成果据为己有,一般表现为:逐字逐句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中的故事情节、人物稍作改动,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等等。这项行为具有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特征)
(2)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这是侵犯展览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的行为)
注意:如果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就不构成侵权
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这类行为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未按法定标准支付报酬、
未按期支付报酬、不支付报酬等
③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作品(这是侵犯出租权的行为
(如果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是附属于主要作品的(如电子出版物、激光唱盘、激光视盘中为保证产品的正常功能而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则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3)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后规定)
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这是侵犯表演者邻接权的行为)
(4)其他侵权行为
2.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
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应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承担行政责任:就是应该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应该接受刑事处罚
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类 (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其他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属于侵权)
(2)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属于侵权)
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属于侵权)
③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这里所说的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制作的节目)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属于侵权)
(3)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
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这是以“规避技术措施”实施侵权的行为)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允许条件,不属于侵权)
②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这是以“消灭或混淆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侵权得行为)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允许条件,不属于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下,
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一项新权利,让他们控制作品和其他受保护的客体在网络中的传播
是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后增加的权利
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实施)
(4)侵犯专有出版权
是出版者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而取得的出版该作品的专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人在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常常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冒充著名或知名作者的署名,让公众误以为该作品是由其创作的
这既侵犯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又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产品的行为
侵权者为此须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一)著作权纠纷的种类
矛盾和争议发生在:
著作权人之间
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
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
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以及任何与著作权或邻接权有关的第三人之间
一般表现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著作权合同纠纷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三种方法:调解、仲裁和诉讼
还规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1.调解
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使纠纷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获得解决
调解必须贯彻双方自愿原则
调解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共同选择认定的部门或人员主持进行
调解可诉讼前,可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庭主持进行
调解是我国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既适用于著作权合同纠纷
也适用于著作权侵权纠纷
2.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
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著作权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无“书面仲裁协议”,也无“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提请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仲裁主要适用于著作权合同纠纷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裁决有误,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俗称“打官司”:这是人民法院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纠纷,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的情况有: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选择诉讼;
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又反悔,便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著作权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且当事人也无法达成提请仲裁的书面协议,因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二审的判决则为终审判决,必须执行
虽然当事人可以因为不服二审判决而申请再审或提出申诉,但在此期间二审的判决仍然继续执行
(三)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
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
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权利人有权依照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所主张的权利请求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其所主张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因而丧失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
(四)诉前临时措施
诉前临时措施:是指权利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经法院核准而可以采取的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为了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为了保存与侵权有关的证据
诉前临时措施:(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
“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与侵权嫌疑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关系
(申请要慎重:一是要掌握确凿证据;二是书面申请)
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并递交书面申请状和缴纳有关的费用
(如需提供经济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令申请人提供)
人民法院在收到有关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如裁定同意申请,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接受申请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裁定同意申请,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第八节内容:出版单位与著作权)
出版单位:
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者
是作品的使用者,与著作权有紧密关系
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协调好相关的著作权关系
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作品的署名和修改,是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较易产生纠纷的问题
(一)作品上应正确署名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出版单位常常失误:
漏署作者姓名;
错印作者姓名(将“英”印成“瑛”、“建”印成“健”、作者姓名原应署在全书第6卷,却印到第5卷上)
合作作品有两名或更多的作者
署名顺序:要按提供的名单排列作者姓名,否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如合作作者们事先没有约定,出版单位可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多少、作品排列顺序、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二)对作品的修改要慎重
作品是作者思想、观点、意志、情感和人格的体现,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
出版单位编辑必须尊重作者的修改权,修改作品须征得作者同意或符合法律的规定
(除对引文、数据方面的确凿错误及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之处之外)
二、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出版单位要依法尊重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各类继受著作权主体)享有的财产权
(一)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
出版单位对作品的使用必然包括复制,否则就没有出版物的生产
现代复制形式有多种,而以不同形式复制作品,与对作品的不同使用方式有关,也涉及著作权人拥有的相应权利
如,某出版单位出版一部作品的纸介质图书,就涉及图书出版权;同时制作光盘版,就又涉及电子出版权;如还将该作品用于互联网出版,则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出版单位除了直接使用作品外,有时还会利用已出版的作品开展其他相关业务
如对作品进行汇编、改编、翻译;
与他人合作进行其他形式使用(拍摄电影、电视剧、对外著作权贸易等)
(二)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1.付酬的原则 (要体现平等、公平、等价、协商一致等原则)
(1)平等原则
著作权人(权利人)和出版单位(使用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自己的某项优势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
确定报酬数额,应体现公平原则(对双方都有利)
双方一般可参照国家版权局提出的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3)等价原则
出版单位应根据作品的质量、数量潜在市场和作者的社会声望等因素,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协商一致原则
付酬的方式、标准、办法、日期等,要充分协商
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书面形式的出版合同中予以明确固定,以昭示双方共同遵守
2.付酬方式
支付报酬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等,主要按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国家规定的报酬支付方式和标准,可作为当事人双方协商时的参照体系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对以出版纸介质出版物的形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方式和标准作了规定(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而发生争议:
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
物抵作报酬 (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
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注意:出版演绎作品(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出版者一般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的标准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提出的付酬方式有三种:
(1)版税方式
版税:是根据图书定价的一定比例乘以一定册数计算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
版税计算公式=“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 (国家版权局提出)
(可约定以“图书批发价”代替“图书定价”,以“印数”或“实际销售数”代替“发行数”)
版税率标准: (国家版权局提出)
原创作品为3%~10%
演绎作品为1%~7%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
出版者应根据作品的字数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
再根据图书的印数,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印数稿酬
图书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基本稿酬标准: (国家版权局提出)
原创作品为每千字30~100元
演绎作品:
改编作品为每千字10~50元
汇编作品为每千字3~10元
翻译作品为每千字20~80元
注释作品只对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付酬
印数稿酬标准: (国家版权局提出)
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计算
说明:印过不止一次、每次印数都不是整千册数(如第1次印2500册,第2次印2300册,第3次又印1 500册等)的图书该如何支付印数稿酬,国家对此未作具体规定。虽然在实践中通常参照结算版税的方式计算,但为了避免与著作权人发生纠纷,对印数稿酬的计付方式宜在出版合同中明确写明)
(3)一次性付酬方式
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付酬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
3.付酬方式的适用范围
图书适用上述三种付酬方式
期刊仅适用其中的一次性付酬方式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多采用版税方式
三、依法保护出版单位的权利
(一)出版社的权利
这里主要以图书出版社为例讲述出版社可以享有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
出版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
出版权:由著作权人授予出版社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对于互联网出版单位而言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结合而成
出版权:
“非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
享有某作品的非专有出版权,意味着仅仅有权将该作品复制后发行,但无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
享有某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不但意味着有权将该作品复制后发行,而且还意味着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方式出版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约定并签订出版合同后取得的
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无明确约定,视为出版社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专有权利)
2.修改、删节权
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出版社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这项权利也是作者授予的
(必须在出版合同中对修改(删节实际上也是修改的形式之一)的范围、方式、程序作明确约定)
3.重印、再版权
图书出版者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重印、再版图书,但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如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就有权终止合同
判断图书是否脱销的标准是:
著作权人寄给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即视为图书脱销
4.版式设计权
图书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的劳动成果,并需投入资金,应予以保护
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版式设计权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保护范围比较狭小)
版式设计权保护期为10年
注意:
这里的版式设计不包括图书外部(封面)装帧的美术设计
(这些设计本身享有著作权保护)
(二)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社,由于这类出版物实际上是数字化的期刊,所以也享有与期刊出版者相同的权利
期刊出版者主要权利:
1.汇编作品著作权
一期期刊相当于一个汇编作品,其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应该由汇编者享有
作为期刊出版单位的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就享有期刊整体上作为一种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期刊中各篇作品的作者可以对其本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对一期期刊的整体不享有著作权
2.版式设计权
3.禁止“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著作权人为在不同期刊上发表同一作品而将之投给一个以上期刊出版单位的行为
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4.转载、摘编权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5.文字性修改权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6.非专有出版权
出版方式使用作品,一般并不与作者签订书面的出版合同
是以作者主动投稿(或者接受约稿并且将稿件交给期刊出版单位)的行为来表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以及汇编权授予期刊出版单位
如果作者投稿时特意以书面形式表明该作品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只允许该期刊出版单位使用,则该期刊出版单位有了这篇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如果作者没有说明,期刊出版单位获得的出版权就只是非专有出版权
即使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也只是对其他报刊出版者的约束,并不意味着作者自己也不再使用,期刊出版单位这时获得的也只是排他性出版权,不是专有出版权
(三)为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保留证据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单位要根据本身的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应该对稿件是否确实由真正的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愿、作品中的内容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等情况,多加注意,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予以核实,并保留一定的证据,以便必要时顺利履行举证责任
如果出版单位没有对这些情况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或者虽然履行了但无法举证,那么,一旦出版物上出现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出版单位除了停止侵权行为之外,就还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如果出版单位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单位应当知道其出版活动涉及侵权的,出版者除了应停止侵权外,只要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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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及“出版单位与著作权” 训练与思考
训 练
1.关于“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及“出版单位与著作权”表述正确的是( )
A. 著作权侵权的类型按侵犯的客体分成两大类是财产权侵权和人身权侵权
B. 财产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违约侵权;其中间接侵权又分为帮助侵权和代位侵权两种;其中的违约侵权又分为著作权违约侵权和合同违约侵权
C. 改编者歪曲、篡改作品的思想内容,原则上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D. 编辑人员擅自修改作品的主要观点或内容,原则上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E. 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F. 等价原则是指出版单位应根据作品的质量、数量潜在市场和作者的社会声望等因素,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G. 版税计算公式=“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
H. 国家版权局提出的印数稿酬标准是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计算
I. 如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就有权终止合同
J. 版式设计权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保护期为10年
思 考:
1. 记准并理解支付稿酬的三种方式。
2. 注意出版单位的权利。
本讲训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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