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七章 第三十三讲
著作权(法)概述及主客体(第七章第一二节)
(第一节内容: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
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
人身权:是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离开相应作品便无法独立存在
(因它是对作品的传播性使用如出版、表演、广播、录音制作等而产生)
邻接权由作品的传播者享有
(如出版者、表演者、广播组织、录音制品制作者等)
因为他们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和投资
著作权法也保护邻接权
(二)著作权的特征 (属于一种知识产权)
1.无形
著作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可以用来转让和许可使用并获取一定报酬的,是对自己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的权利
这些标的都是无形的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有时也被称为“以权利为标志的物权”
2.专有性
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专有性,又称为“垄断性”或“排他性”
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才能对其占有、使用和处分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行使这些权利
3.时间性
著作权的财产权、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具有一定的期限
这些权利仅存在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间之内
一旦超过法定的保护期,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相关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产,供全人类自由使用
4.地域性
著作权是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因而作品仅在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和受到保护
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双边、多边或国际性的条约,扩大作品的有效利用范围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必须在国际著作权保护的规则下进行)
5.可复制性
严格说来,可复制性不是著作权的特性,而是受保护的客体的特性
一部作品,只有体现在有形的物质媒介上,只有通过广泛的复制和传播,才有可能为他人所感知或了解
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由此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是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集中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的第一条中):“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两项根本原则:
保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中的另一项原则:
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考虑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施行)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施行)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
1.《伯尔尼公约》 (全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产生于1886年,五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所形成的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
我国1992年加入《伯尼尔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四条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该公约成员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该国授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和该公约所授予的特别权利)
各成员国要像保护本国国民的作品一样保护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
如果对其他成员国国民作品的保护达不到该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必须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
在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应要求履行任何手续
(如无须注册、登记,无须送交样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保留权利的标记等)
(3)独立保护原则 (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4)最低保护原则
最低保护原则是该公约总体上体现的一种原则,其精神散见于不同的条款中
它的实质性内容,是对保护作者权利的程度规定了下限标准
2.《世界版权公约》
产生于1952年(1971年修订一次),绝大部分批准了《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的内容
我国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比较: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较低(同《伯尔尼公约》相比)
如《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50年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为作者终生加25年
《世界版权公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与《伯尔尼公约》不同)
规定“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其实施方式
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如果某成员国按照国内法以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手续(如备案、注册、通告、公证、付款或者在国内制作出版等)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条件,那么,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复制件上只要标有著作权说明标记,并标明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标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就认为其已经符合该国关于必须履行手续的要求
3.《TRIPS协议》 (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是关贸总协定1994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关贸总协定不再存在,协议继续有效
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该协议就成为我国遵守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之一
(1) 《TRIPS协议》的作用
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公约,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影响了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TRIPS协议》是一部带有强制性措施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将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解决争端)
以货物贸易报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是该协议建立的一种机制。
(2)《TRIPS协议》的立法目的
该协议的立法总目的: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阻力,促进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保证相关的保护措施与程序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该协议的立法具体目的:在于在原则、规则、纪律上建立多边结构,以处理国际假冒商品贸易问题
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承认各国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目的,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承认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享有高度灵活性,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
(3)《TRIPS协议》的内容要点
7个部分共73条,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
①著作权与邻接权; ②商标权; ③地理标志权;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专利权;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⑦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该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
这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一般常说的“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
4.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
“国际互联网条约”是国际上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一种通用说法(因为这两个条约是世界上首创性地包含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规范的国际条约)
这两个条约产生于1996年12月
我国2006年同时加入这两个国际条约
(1)两个国际条约的主要特点
两个条约主要解决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
(2)两个国际条约的内容要点
内容并不仅限于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网络环境以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主要是:
①要求成员国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②要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字作品保护。
③要求保护任何数据或其他资料的独创性汇编物。
④确认了发行权和出租权,其中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出租权。
⑤按“三步检验标准,确定了对权力的限制范围,包括数字环境下对权利的限制。
⑥重申了《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追溯性保护。
⑦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最短50年。
⑧规定了提供执法程序的义务,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的侵权。
5.《录音制品公约》 (也称《日内瓦公约》)
全称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971年日内瓦签订
这是为制止国际上愈演愈烈的录音制品盗版活动而建立的一个专门保护录音制品权利人的公约
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
第二节内容: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任何民事权利都有享有者,就是权力的主体;
任何民事权利又都有其所指向的对象,这就是权利的客体
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自然也有特定的主体和客体,且都是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对象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
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权益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
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
规定:
中国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各种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或继受著作权主体)只要符合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互惠原则”或“地域原则”的规定条件(详见下文),也能在中国成为著作权主体。
(一)原始著作权主体
就是作者
分两大类:
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
直接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直接意义上的作者,而无须其他前提条件
只有自然人才能够创作作品,也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是直接意义上的作者
那些为创作作品仅仅提供或搜集资料的人,仅仅提供物质条件或做了组织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的人,甚至是提供了某些想法和建议的人,只要没有实际参加作品的创作,都不是作者。
2.视为作者的组织
组织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为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类是其他组织(即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
组织不能直接进行智力创作活动,只能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被“视为作者”
条件: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3.作者身份的确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这项规定是确认作者的基本依据
并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于符合“互惠原则”、“地域原则”条件的外国公民或组织
推定署名者为作者,就意味着只有署名者才可以行使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并在必要时维护相关的权利。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所遵循的一个原则。
注意:如果有证据证明作品上的署名者仅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署名权者,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著作权人,那么,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权利就只能由实际上的著作权人行使。
(二)继受著作权主体
是指通过继承、遗赠、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国家也可以成为继受著作权主体(在某些情况下)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由继受著作权主体享有,而由他们保护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可由继受著作权主体行使发表权。
1.著作权继承者和受遗赠者
如果著作权属于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依继承法规定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另外,根据作者的遗嘱,不是作者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也可以通过接受遗赠而成为某一部或多部作品的著作权的主体,从而享有相应的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在著作权贸易中,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则受让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3.国家
一般来说,国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国家的主权地位决定了它不能成为诉讼的当事人。
在涉及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国家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我国)
1.作者生前将作品原件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偿捐赠给国家
2.作者以遗嘱的方式表示愿在其死亡后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后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作品的著作权就归国家享有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
二、著作权的客体
是指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作品的特征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概念三层意思:
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是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三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是原创性的,它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
并非任何人创作的作品都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某部具体作品是否予以保护,需要考虑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国际通行的做法,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 (是指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
“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
2.互惠原则
是指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
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条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作品的著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条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国家国民或组织的作品的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互惠原则)
3.地域原则 (是指根据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
主要适用于: 非相应国际条约成员国的作者和无国籍人所创作的作品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其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作品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然后再在中国境内出版,就不能称为“首先出版”。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款)
地点不一定就在中国境内
时间上并不要求绝对领先,而是“同时”
(这里的还不一定指同一天,作品在某一国家出版后的30日内在另一国家境内出版,也视为“同时”出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对于作者身份或出版地符合上述原则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也并非无一例外地全部予以保护,而是还要考虑作品的种类或其内容
九大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与概括(非穷尽)相结合的方法来列举)
1.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三类客体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这是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还包括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这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一般来说,单纯的事实消息是对于客观事实的反映或记录,属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或事实范畴(所以,对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
根据时事新闻撰写的通讯、综述、特写等文章,可享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如果其中的单纯事实消息是他人采编的,文章中应该说明出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指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
通用数表:是指具有通用性的表示数值关系的表格,如对数表、三角函数表等
通用表格:主要指其格式和项目具有通用性的表格,如一般的财务表格、课程表、时刻表等
公式:是指用数学符号或文字表示各个数量之间关系的、具有普遍性的算式
这些表达方式或具有唯一性,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这些客体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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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概述及主客体” 训练与思考
训 练
1.关于著作权(法)概述及主客体表述正确的是( )
A. 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B. 著作权法也保护邻接权,邻接权由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广播组织、录音制品制作者等)享有,因为他们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和投资
C. 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其特征包括无形、垄断性、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
D.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两项根本原则是保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E. 《伯尔尼公约》的四条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
F. 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G. 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主要解决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
H.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I.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类客体是: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思 考:
1. 几种国际著作权条约的主要特点。
2. 理解著作权法的主客体。
本讲“著作权(法)概述及主客体”训练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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