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精讲:第五章 出版行政管理
§5.1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P140)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根本任务:1、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2、进行行业监管;3、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4、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5、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6、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7、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1.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2.出版行政管理的对象: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
二、依法实施出版行政管理(P140)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计量法》等。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中国的承诺,也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七条例一办法”) 【《出版管理条例》是有关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P141):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5.2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P142) 【5种制度】
【出版单位: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报社期刊社的,其下的报纸、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一、 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二、 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
1. 出版单位变更:①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②合并或分立;③设立分支机构;④出版新的报、刊或报、刊变更名称,均应按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向总署办理审批。其余变更事项,经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局申请变更,并报总署备案。(还要向事业单位、工商、电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向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3. 出版单位注销,应向省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还要向事业单位、工商、电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P144)
期刊社每年一次:省局做出通过、暂缓、不予通过决定,暂缓期限由省局定;材料报总署备案。
其他出版社两年一次:
音像、电子:省局做出通过、暂缓决定;暂缓期限3个月。材料总署备案;
图书:省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总署,由总署做出通过、暂缓、不予通过决定。暂缓期限6个月。
【凡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撤销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P145)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通过考试,持证上岗,择优聘用。
①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以上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任职条件外,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②担任责任编辑(校对、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从2002年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取得初级资格者,可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取得中级资格者,可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高级资格的获取,目前实行评审制度。
(三)报考条件: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和有刑事犯罪记录者,均不得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对学历和工作年限有具体要求,此处略。)
(四)对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①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72小时、面授不少于24小时);
②职业资格登记(分首次、续展、变更三种情况,已取得责编证书的无须续展登记,但应续展注册);
③责任编辑注册(分首次、续展〈有效期3年,到期30日前〉、变更、申请续展资格保留期5年)
④违规人员应负法律责任:接受出版行政部门处罚:限制报考、取消职业资格、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注销证书的情况: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等行为,情节严重者;担任责编的出版物出现内容、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连续2年岗位考核不合格;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者。注销证书者,可保留资格登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不得担任责任编辑,且3年内不得注册。】
五、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各出版社社长、总编辑、新华书店经理、省管书刊印刷企业厂长、音像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上均含副职),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列为年度核验内容。
§5.3 国家对出版业务活动的管理
一、 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制度:(P151)
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等级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施行动态评估。
(一)评估指标体系:由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附加项目5方面组成。选取能反映该单位真实水平的、有代表性的25项要素为评估指标,组成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评估指标体系。
(二)评估等级及有关政策:最高分数为1000分。
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比例分别为20%、30%、40%和10%。
对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连续两次被警示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出版资格。
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P152)
年度出版计划(年度选题计划)属于保障图书质量的出版宏观调控机制中预报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个制度要求出版社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制定出版计划,先报主管部门审批,然后送省局审核同意,再报总署备案。增补选题,须在发稿前一个月送省局审核。特殊急件须随时报批。未上报备案或出版后再补报的,受处罚。
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P152)【保障图书质量的宏观调控机制中预报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
重大选题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民族宗教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重大选题,应经省局审批后报总署备案。总署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具体材料: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样片、样带,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书号、刊号管理(P153)
书号全称“中国标准书号”,由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数字组成。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刊号全称“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以ISSN为前缀的2段、8位数字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以CN为前缀的2段、6位数字和分类号组成的国内连续出版物号组成。用于报纸和期刊以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对书号和刊号的管理规定有4个: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2.书号、刊号不得“一号多用”。
3.逐步实施书号实名申领制度。
4.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五、出版物质量管理(P154)
2004年总署修订《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其质量属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其质量为不合格。
(一)图书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样检查方法,有两类:
1.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随机抽样审读辖区出版单位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对优秀的向读者推荐,对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上报,发现有倾向性的,则上班,并向出版单位发通报。
2.每年根据总署规定的图书质量标准对图书进行抽样检查。方式有两种:
⑴出版社自查:2次/年,将自查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省局和出版单位主管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⑵总署每年选取部分出版单位的图书进行抽查。
【审读记录和质量检查结果需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接到通知后15日内,可以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如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裁定。】
(二)图书质量奖惩措施: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能保证图书质量者,予以处罚:
1.内容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的,有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对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①编校质量: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 ,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必须30天内全部收回。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②印制质量:不合格者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30天后不合格的图书还在销售,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必须停业整顿】
3.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一年内造成3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且其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六、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P156)
出版单位须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出版物样本。出版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的数量和方式送交样本。逾期不交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目的:向国图和版图送样本,是支持国家保存、收藏出版物以便进行文化积累和开展信息服务。向主管部门送样本,是备案(通过审读样本,及时发现问题,把握出版动向,采取相应对策)。
§5.4 国家对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的管理
一、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P157)
1.书刊出版单位在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审核印刷企业是否属于审定许可的印刷企业;不得委托违反法规正处于处罚期间的承印书刊。
2.委托印刷时,须提供委托印刷书刊的有关证明,并签订合同。
3.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省局备案;接受省外印刷委托,其委托书报本省省局备案。委托书由总署统一规定格式,省局统一印刷。
2.印刷企业在印刷完成之日起两年内留存一份书刊样本备查。
3.不得印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书刊:①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②非法进口的③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报纸、期刊名称的④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⑤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二、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P158)
国家实行复制经营许可制度。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复制经营活动涉及的产品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音像非卖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计算机软件。】
(一)对出版单位的规定
1.出版单位委托复制产品,应委托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产品,须出示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出版单位获得的授权书,并依法签订合同。
2.必须使用总署统一印制,省局核发的复制委托书。
3.应保证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4.委托书第二联,应由出版和复制单位盖章后,在复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连同样品一起上交本地省局。
5.委托书第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两年备查。
(二)对复制单位的规定
1.接受委托时,须查验出版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若接受非卖品或计算机软件的复制,须验证经省局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的复制委托书。复制境外产品的,应报省局批准,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2.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或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各类相关产品。
3.应保存复制样品、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档案,保存期2年,备查。
4.复制光盘,须蚀刻总署核发的SID码(光盘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在每张光盘的内圈刻压上SID码。
三、光盘类出版物的SID码(P159)
SID码:全称“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刻压在光盘内圈表面。
经过许可的企业,每一条光盘复制生产线,均具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全国统一编制的SID码。格式为:IFPI R200 IFPI R2 00
国际唱片业协会英文缩写 复制单位代码 模具顺序编号
§5.5 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 (P160)
一、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一般规定
1.国家对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证制度。
2.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经营的连锁业务,连锁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商可以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这些,需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商务部门批准后,再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出版物。
4.任何发行单位不得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进口的,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或专有出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
5.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应经总署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6.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或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二、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P161)
【出版物总发行】是指由一个发行主体统一包销出版物。
1.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企业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并批准获得总发行权。
2.总发行单位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业务。
3.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按设立总发行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准后,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
4.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
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P162)
(一)对分销的共同性规定
1.出版物分销企业应从合法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的版权页。
2.出版物分销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变造,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出借、出租或转让。
3.不得张贴和散发载有违法违规内容的或载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4.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P162)
1.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批发权后,可从事批发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场所,企业注册资本和计算机管理条件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
2.出版单位设立批发其他单位出版物的发行企业,应按设立批发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可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局备案。
3.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批发权的批发或代理批发。
(三)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P163)
1.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零售资格后,可从事零售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销售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
2.出版单位设立零售其他单位出版物的发行企业,应按设立零售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P163)
1.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后,可从事连锁经营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场所,企业注册资本、直营连锁门店数量、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
2.直营连锁门店不须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凭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到工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3.非直营连锁门店应按设立零售企业的审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5.6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
一、实行优惠的经济政策(P164)
1.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等,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
2.中央和地方还分别建立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包括出版在内的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
3.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少儿报刊、中小学教科书、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等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扶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一)制度上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秩序:
1.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2.出版、发行单位应具有开展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总署批准的出版、发行资质。
3.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其发行单位按《采购法》规定确定。其他不准从事。违反的,予以查处。
4.出版单位要确保质量和按时出书。
5.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提供方便,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低价微利、亏损补贴;保证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增值税先征后退)
三、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和盲文出版(P165)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活动的扶持
图书的书号使用数量不限,设立出版基金,适当调剂出版社专业分工,加强出版发行队伍的培训,建立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等。
(二)对盲文出版活动的扶持
已发表作品改编成盲文出版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盲文出版社在投资、补贴、资助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扶持在农村和特殊地区发行出版物(P166)
1.对全国县及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2.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全国少数民族县的新华书店贷款年利率可享受优惠;
3.凡发往少数民族省区的一般图书,其图书折扣率稍低;
4.建立发行专项基金,用于农村图书的发行等等。
五、组织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P166)出版公共服务体系
主要有:农家书屋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文化环保工程
农家书屋:实用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到2012年,农家书屋工程将覆盖全国64万个行政村。
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字库工程。
自2009年起,总署设立了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
六、设立专项资金(P167)
国家设立了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4个项目。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范围包括(10个):
1.具有相当规模,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项目。
2.具有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出版项目。
3.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要贡献的出版项目。
4.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学术之大成的出版项目。
5.对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具有特殊意义的出版项目。
6.优秀盲文、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项目。
7.优秀“三农”、未成年人读物的出版项目。
8.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出版项目。
9.国家委托的重点项目。
10.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5.7 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
一、 对优秀者的褒奖(P168)
褒奖对象:优秀出版物、优秀单位、优秀个人,褒奖形式:支持、鼓励、奖励。
(一)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优秀出版物包括:
1.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2.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3.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4.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5.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6.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措施:优先安排,政策和资金支持,评奖倾斜等。
(二)对优秀者的奖励
2005年,出版业的全国性评奖统一整合为四项:
1.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在新闻出版领域设立的最高奖。三年一评。分7个子项奖:图书奖,期刊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印刷复制奖,装帧设计奖,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含优秀编辑奖)。
2.“五个一工程”奖:中宣部组织。包括:戏剧、电视剧、图书、理论文章、广播剧、歌曲。
3. 优秀出版物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立,2年评选一次。三个子项:图书奖、音像制品、电子和游戏出版物奖、优秀出版科研论文奖。
4. 韬奋出版新人奖:中国韬奋基金会委托出版工作者协会主持评选,3年一评。
5. 其他奖励及表彰活动:“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三大类:人文社科类、科学技术类、文艺少儿类)等。
二、对违法者的惩戒(P170-173)
(一)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1.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2.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3.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1.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严重至触犯刑律的,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
(三)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1.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对买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五)对违规委托印刷或复制行为的惩戒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六)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行为包括: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2.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3.未送交样品。
4.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天。
5.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违法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1.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行政处分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等级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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