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取得出版资格证书后,编辑必须注册吗??
回答:是的,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可知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具体详情如下: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十四条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出版单位应对拟申请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责任编辑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责任编辑注册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注册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为同意注册者颁发责任编辑证书。
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责任编辑证书原件;
(二)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
(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续展注册,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二)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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