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
1债的消灭 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2债的消灭的效力: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3清偿 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4代物清偿 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5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条件:a须有债权存在 b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c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d须经当事人同意
6清偿的抵充 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综或某几综债务的制度。
7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是:a须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b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 c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8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9抵销的要件: a须双方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b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d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10抵销的效力:
a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b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职责
c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以抵销时消灭
11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12提存的主体:提存人 提存机关 提存受领人
13提存的方法:a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b受理与提存 c制作提存公证书 d通知提存受领人
14提存的效力:
a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对债务的给付请求权消灭。
b提出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c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债权人有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1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16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17混同的原因:a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b特定承受
18免除 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19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
20免除的法律特征:a免除为无因行为 b免除为无偿行为 c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d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务的处分权
21免除的方式:a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b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c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22免除的效力:a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b从债务免除 c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23债务更新 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24债的更新构成要件:a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b须产生一个新债务
c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 d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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