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间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养子女与生父母间
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