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1、被收养人应当为不满14周岁且得不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
(1)必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该未成年人得不到父母抚养
2、收养人必须具有实际抚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送养人应当为法律特别认可的自然人或社会福利机构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为避免送养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收养法》第12条和第18条对下列情况下的送养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2)配偶一方死亡,如死亡一方的父母行使有优先抚养权要求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生存一方不得送养该子女。
4、必须就收养关系的成立形成一致意见
▲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4、隔代收养(注意:隔代收养与一般收养之祖孙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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