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指参加我国军队所属部分,现正在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的非军人配偶。
须得军人同意,是对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限制。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军人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后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对男方离婚诉权的特殊规定是暂时性的
(2)这一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
(3)特定情况下法院可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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