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1、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
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婚姻期间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我们理解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夫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个人出资购置的结婚物品,以及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等都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第二,关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为这些财产具有人身性,故只能归该方个人所有。
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四,夫妻个人财产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包括难以逐一列举的其他个人财产。《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约定财产制
(1)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意义?
(2)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1)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以下构成要件,才能有效:
第一,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二,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第三,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四,约定的方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3)约定的效力
(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关于夫妻扶养义务应明确以下几点:
1.夫妻间扶养义务是婚姻的效力之一
2.夫妻间的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3.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而具有强制性
(三)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处理夫妻相互间的遗产继承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夫妻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二,确定死亡配偶遗产范围时,要注意配偶个人财产与其他财产的区别。死亡配偶遗留的个人财产,才是遗产。
第三,确定生存配偶遗产继承份额时,对登记结婚后,夫妻尚未同居,一方死亡,或同居时间很短,一方死亡,另一方生存配偶的继承权虽应依法予以承认,但应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尽义务的多少,及财产的来源情况,酌情确定其继承份额。
第四,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死亡,他方仍享有配偶继承权。
第五,依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第六,1950年《婚姻法》(1950年5月1日)施行前的妻和妾,与夫仍均保留夫妻关系的,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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