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姓名权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我国大陆一贯坚持夫妻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夫妻对婚姻住所的决定权也是平等的。
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二:
1、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
2、夫妻双方享有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
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赘婚”有本质区别。所谓入赘婚,又称赘婿婚,指婿入妻家所成的婚姻。旧式“入赘婚”与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主要有如下区别:
1、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2、 两者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也不同。
(四)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
1、夫妻有生育的权利
2、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务事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关于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条新增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但对夫妻同居义务仍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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