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1、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用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
2、需要具备的法律特征:
1)物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无法从物理上感知的无体物,不是物权法、民法意义上的物。如知识。
2)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认识民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脱离人体的器官、尸体等可以作为物。
3)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物能用以满足人类某种需要。
(二)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动产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文物-限制流通物;矿藏-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经由民事主体制定而特定化,不能被其他物代替的物。 如徐悲鸿先生的画。
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别是相对的,种类物经由民事主体制定,即可转化为特定物。
4、主物和从物
两个独立的物必须结合一起才能实现经济目的,他们之间具有主从关系。主物和从物。权利人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