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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试题:总则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21年7月11日 ]  【

  21[.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

  A.合法性

  B.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C.意思表示

  D.行为人有意思能力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上述各选项中,选项C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其他选项中的合法性、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以及有意思能力等虽然也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但不是基本要素,所以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22[.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出生

  B.年满8周岁

  C.年满16周岁

  D.年满18周岁

  [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3[.单选题]依据《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是()。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沉默形式

  D.推定形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1)当事人。任何民事行为都必须有当事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不构成民事行为,因而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3)标的。即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本题涉及的是意思表示这个要件。以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为标准,可以将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形式是指表意人直接将其意思表示于外的形式,即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如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表意人通过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沉默和推定。本题中,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故不属于明示方式,由此可排除选项A、B;推定形式是指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某种欲实现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本题显然不属于此,由此可排除选项D;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24[.单选题]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所附条件的是()。

  A.某人死亡

  B.冬季到了

  C.租赁期届满

  D.考上大学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具有下列特征:其一,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其二,须为不能确定的事实;其三,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其四,须为合法的事实。可见,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将来不确定的合法事实,选项A、B、C都是必 然到来的事实,只能作为期限而不能作为条件,因此都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正确。2005年统考第18题也对此知识点进行过考核:甲拟与乙订立一份附条件合同,向姚律师请教。姚律师告诉他,合同所附的条件应当是:A.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B.将来不能发生的事实,C.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D.法律规定的事实,答案选C。足见此类题目出现有一定的概率,应予重视

  25[.单选题]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该行为属于()。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约定一定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所附期限的类型有:其一,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即民事行为成立时暂不生效,待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民事行为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即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期限未到之前保持其效力;期限到来时,则失去法律效力。其二,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具体确切的。不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不具体、不确切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和期限的主要区别是: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性;而期限是必 然会到来的。本题中,“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是必 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期限的到来会使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26[.单选题]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该合同属于()。

  A.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下雨”是必 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延缓期限(又称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解除期限(又称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下雨”这个期限到来时乙将车返还,这样会使已经发生的借车关系终止。因此选项C被排除,选项D是正确的。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题,出题概率是较高的,应认真对待。如2003年统考第8题: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就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间的租赁行为属于: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选C

  27[.单选题]甲公司为给乙公司加工一批全棉衬衣,派采购员张某到丙公司采购全棉布。张某凭经验在丙公司选中了一款布料,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裁剪师发现张某选购的布料不是全棉布。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A.可撤销合同

  B.未成立

  C.效力待定合同

  D.无效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本题中,张某已经与丙公司达成合意,故合同已经成立,选项B被排除;由于张某对布料是否为全棉布这一性质有重大的误解,其真实的意思是要全棉布,因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C和选项D。

  28[.单选题]甲将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该买卖合同()。

  A.未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基本知识的阐述同上题,在此不予赘述。本题中“甲将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该合同已经生效,排除了选项A;无效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排除选项B;效力待定的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其行为效力的行为。可撤销行为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为。本题中,甲是把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的,对字画是否是真品存在重大的误解,因意思表示有瑕疵,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甲可以请求撤销其与乙的买卖,所以又排除了选项C。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29[.单选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A.直接由本人承担

  B.本人知悉后,由本人承担

  C.本人追认后,由本人承担

  D.本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足以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排除选项A、B、D,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30[.单选题]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A.提起诉讼

  B.提出请求

  C.同意履行

  D.不可抗力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见,选项D正确,从而排除了选项A、B、C。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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