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的效果。根据法律的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表见代理。根据民法理论,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可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5.【答案】C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75条的规定作答。
6.【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只丧失了胜诉权。
7.【答案】C
【解析】本题也是考查诉讼时效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71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8.【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通则》第140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9.【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对房地产转让后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作了规定。
10.【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权利质押的客体。《担保法》对可以作为质押客体的权利作了规定。
1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第34条和第37条分别就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12.【答案】D
【解析】根据法律的规定,质押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1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留置权行使的限制问题。根据民法理论,选项A、B和C都属于对留置权行使的合理限制。
1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担保法》第82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15.【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债的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的区分。债的相对消灭,是指债在原来的当事人之间消灭。而债的绝对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客观上不复存在。
16.【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1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效力。《担保法》第89条是关于定金效力的规定。
18.【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民法理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根据《担保法》第90条和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交付和定金数额不违法是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影响定金的成立。
19.【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根据民法理论,无因管理人应依本人的明示或可推
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的管理,且须尽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20.【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注意其不同于违反先合同义务。
2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D为正确选项。
22.【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02条只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2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分。人格权,是指与作为民事主体的要件相联系的专属性支配权。而身份权,则是指自然人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资格。
24.【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要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题目中约定的期限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它只是一个履行行为的期限。故选D。
25.【答案】D
【解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两种后果,一是有效,二是效力待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包括三种情形:(1)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2)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3)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本题中所涉合同,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的合同,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形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本题选项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6.【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的要件一般包括:标的物为动产、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受让人取得占有为公然和善意。丙的行为符合以上要件,从而取得所有权,甲不得向丙主张权利。故选D。
27.【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虽然是共有权分成数份,但是作为所有权却只有一个。故选A。
2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物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效力。依照《担保法解释》①第66条的规定,A是正确的。
29.【答案】A
【解析】四个选项中房屋和土地属于不动产,在我国,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可以作为抵押对象,正确选项为A。
30.【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依《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答案。选项A中的重婚和选项D中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都是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因此被排除;选项B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因而也被排除。
31.【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协议离婚时,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所以选项A是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题意的,为正确的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3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不能并用。选项C符合法条的规定,应选C,排除其他选项。
33.【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继续履行的适用。根据给付标的的不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债务分为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若违反金钱债务,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若违反非金钱债务,则并非都能适用继续履行。选项C中还款属于金钱债务,可以适用继续履行,故应选C,排除其他选项。
3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35.【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教唆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教唆人教唆未成年人进行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教唆人为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教唆邻居家的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二、简答题
36.【答案要点】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对此税款和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负清偿责任。限定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前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应缴纳的税款和应清偿的债务,可以不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37.【答案要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4)免责条件不同;
(5)责任形式不同;
(6)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7)是否为第三人行为负责不同。
38.【答案要点】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或财产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3)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
三、论述题
39.【答案要点】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和标的不变,只是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改变,实际上就是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债的主体的协议变更是当事人根据协议变更债的主体,包括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转让,由债权人和受让债权的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的协议,订立债权转让协议适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方式。所以,转让的债权须具备可让与性,所转让的债权范围和强度不能超过原债权。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移转协议,债务移转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债务人可以移转全部债务,也可以移转部分债务。债务全部移转的,受让人成为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成为债务主体,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部分移转的,移转协议生效后,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一并为债务人一方,形成多数人之债,各债务人按约定份额承担债务。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又称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两种情形,均导致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五兴石碴厂与吴记石碴厂债务纠纷一案,因张某等5人是合伙关系,所欠吴某2 500元债务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按照《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这5人对债务都有偿还责任,都是债务人,而且负连带责任。
理由:从事实来看,五兴石碴厂欠债在先,张、高两人退伙在后。两人退伙时,2 500元债务已经存在。《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解决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41.【答案要点】(1)甲将乙、丙的婚纱照用于参展是合法行为。甲将照片交给某药业公
司并获取报酬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理由:《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甲将乙、丙的婚纱照用于参展,是经过照片所有人同意的,且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是合法行为。而甲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药业公司的报酬,未经照片所有人乙、丙的同意将照片交由药业公司使用,是侵犯乙、丙肖像权的行为。
(2)某药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丙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理由一:《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某药业公司未经照片所有人丙的同意,而将照片用于该公司药品的广告宣传上,其行为侵犯了丙的肖像权。
理由二:《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该药业公司将丙的照片用于壮阳药品并配以“某某药,安神固精,有效增进夫妻感情”等广告词广泛传播,给丙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药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丙的名誉权。
(3)甲应对乙、丙承担侵害乙、丙肖像权的责任,某药业公司承担侵害丙肖像权和名誉权的
责任。
理由: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的肖像权,药业公司侵犯了丙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肖像权和名誉权都属公民的人格权,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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