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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六章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6月18日 ]  【
第六章  代理

  A.一般规定:

  a.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双方约定应由本人进行的行为。

  c.委托授权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委托不涉及第三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代理解决代理后果的归属问题。

  B.分类:

  I.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特别代理的对称,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实践中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概括代理。

  II.本代理与再代理

  a.概念:本代理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b.再代理的特点: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而不归属原代理人;再代理权不是由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再代理附有条件,除非紧急情况,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详见以下代理人的义务节)。

  III.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a.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b.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监护人;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互为代理)

  c.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法律援助)

  C.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a.追认: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b.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d.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并行的连带责任。

  D.委托代理的责任承担:

  a.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补充的连带责任。

  b.一人委托数人: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c.数人委托一人: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E.代理人的义务:

  F.委托代理的转代理:法律后果仍然归属于原被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

  a.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b.紧急情况下的转代理:

  (一)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二) “紧急情况”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c.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甲的委托代理人乙因生病而委托丙将货物送到甲家中,丙有嗜酒毛病,乙也知道此情形,后因丙酒醉翻车,货物毁损,则乙负选任责任,丙负过错责任,两个责任之间无连带关系,也不是补充责任,乙和丙之间应当为按份责任(其中乙负选任过错责任)。

  G.无权代理:

   类型  效力  善意人
资格 
第三人
权利 
追认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撤销权 
狭义无权代理  1. 自始无权。
2. 超越范围。
3. 超越时间。 
未定  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1.盗用他人文件
2.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善意且没有过错。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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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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