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北京市2018年成人高校招生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品德良好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专科起点升本科层次。
第四条 报考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本校招生计划总数以实际报名人数参定。计划招收以下专业: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学、市场营销。开设的各专业均为学年制管理。
第六条 学习期限(学制):学习期限(学制)两年半。学费总额6090元。各专业均按学年收费(学费如有变动以当年国家审批标准收取)。
第七条 授课时间、学习地点、学习形式
授课时间:每学期开设3-4门课。每门课程授课时间根据情况安排在双休日全天(含晚上)及工作日晚上。
学习地点:
海淀区清华东路甲七号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内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校内
学习形式:根据学习内容的具体情况,采取自学、面授、作业、辅导、答疑、网络、复习与考试等方式完成课程内容。
第八条 根据国家各类有关免试生入学的政策,按北京市成人招生规定,办理免试入学。
第九条 本校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等法律法规对考试舞弊行为做出新的处罚规定。
第十条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3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没有诚信考试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按规定严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录取后,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教育部学历证书在线认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并通过全部所学课程,由中国人民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由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考生报考咨询,请登陆我校官方网站和本章程公布的咨询电话号码,避免上当受骗。
第十五条 本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甲7号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行政楼。邮政编码: 100091
咨询电话:62511195/96 咨询网址:http://sce.ruc.edu.cn
第十六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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